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噬嗑卦第二十一-名家批注周易

日期:2024-1-19 20:23| 发布者: 童子命化解网(tongziming.com)|



噬嗑咬合的形象又像刑具加身。校,木制刑具,在脚为桎,在手为梏,在肩为枷。屦为鞋,这里名词做动词用,指脚上戴着刑具。灭,初九、六二都隐伏在互坎水下,所以称灭,这里当盖遮讲。刑具盖住了脚趾,行动不便,“屦校灭趾”是说初犯,刑罚较轻。小惩大戒故“无咎”。孔子说:“小人不耻不仁,不畏不义,不见利不劝,不威不惩。小惩而大戒,此小人之福也。”

【原文】

六二,噬①肤②灭鼻③,[李鼎祚《周易集解》引虞翻曰:“噬,食也。”]无咎。

《象》曰:“噬肤灭鼻”,乘刚④也。

【注释】

①噬:咬,吃。

②肤:无骨的好肉。

③灭鼻:灭鼻就是割去鼻子,这在古代叫“劓”,是一种比较轻的刑罚。灭,去掉。

④乘刚:这是以六二的爻位为说的。在本卦中,初九是阳爻,六二以阴爻居于初九之上,所以是“乘刚”,用以比喻民欺凌其君,奴欺凌其主。

【译文】

六二,因偷食好肉,犯人被割去鼻子,不会有灾祸。

《象传》说:“因偷食好肉,犯人被割去鼻子”,说明本爻乘凌在阳刚的上面(必须施用严刑服众)。

【解说】

六二爻位在互艮体(二三四爻),艮为山为鼻,艮为表面(艮形一阳在外),故为肤,噬肤灭鼻是说肤、鼻被刑具遮住,六二乘刚于初九,故有此凶象。六二得中,刑不过重故可免于咎。

有这样一个故事,一个母亲带孩子到百货商店,经过玩具部时,孩子看见一匹木马,一跃而上,前摇后摆,不肯下来。可那木马不是为了出售的,只是商店的一个陈设。店员们叫孩子下来,可他还是不听。当时成了一个僵局,最后一个店员提议请百货商店特聘的儿童心理学家想想办法。专家问明缘由,走到孩子身边,附在孩子耳边说了一句话,孩子像触了电一样,连忙下来,牵着母亲的手仓皇离去。事后有人问专家说了一句什么话,专家说:“我说的是:‘你要不下马,我就打碎你的脑袋!’”看来,惩戒是必要的。

【原文】

六三,噬腊肉①,遇毒,小吝②,无咎。

《象》曰:“遇毒”,位不当③也。

【注释】

①腊肉:用风吹干的干肉。并不是今天过年时用盐、香料加工而成的腊(音蜡)肉。

②吝:困难。

③位不当:这是以六三的爻位为说的,六三以阴爻居于阳位,所以说“位不当”。比喻人事,指各种越级越职,或行事不称其职的行为。

【译文】

六三,像咬嚼坚硬的腊肉中毒,小有不适,却没有祸害。

《象传》说:“中毒”,说明六三居位不妥当以致受刑者生怨。

【解说】

腊,肉干。互坎为肉为毒,故三、四、五爻皆言肉。六三靠近上离火,肉近火即干为腊肉,腊肉变质有小毒。“小吝”是因为六三与上九有应,问题不大。六三以柔居刚不当位,失位不正之人用刑施于民,民必不服,因为不服,所以怨毒生。古代,特别是先秦以前能吃上干肉的人是比较有地位的人,六三应该指掌管司法的人。

【原文】

九四,噬干胏①,[李鼎祚《周易集解》引陆绩曰:“肉有骨,谓之胏。”]得金矢②。利艰贞,吉。

《象》曰:“利艰贞,吉”,未光③也。

【注释】

①胏:内含骨头的干肉。

②金矢:铜箭头。殷周人所吃的肉大多数是射猎而得的野兽,所以肉中或骨间会残存有折断的箭头。殷周时的“金”,是铜。

③光:光明。

【译文】

九四,咬嚼干硬带骨的肉,吃到铜箭头。利于在艰难中坚正守固,吉祥。

《象传》说:“利于在艰难中坚守正道,吉祥”,说明实际上还未达光明境界。

【解说】

胏是带骨的肉。金矢是没入骨肉中的铜箭头,象征钱财。看来审案子遇到了比较难啃的骨头,还遇到了钱财贿赂。九四刚爻横亘与阴爻中间,又居坎体,为险陷,故“艰”。古代在官场中守正更难,故利贞吉。有贿赂不能光明正大,故“未光也”。

戊戌变法期间,维新派就有过这样的遭遇。

谭嗣同为了推行新政,曾夜访袁世凯,要袁带兵入京,除掉顽固派。袁世凯假惺惺地表示先回天津除掉荣禄,然后率兵入京。可后来由于袁世凯的出卖,戊戌变法宣告失败。慈禧太后下令捉拿维新派。日本使馆曾派人与谭嗣同联系,表示可以为其提供“保护”,他毅然回绝,并对来人说:“各国变法无不从流血而成,今日中国未闻有因变法而流血者,此国之所以不昌也。有之,请自嗣同始。”后来被捕,英勇就义。

【原文】

六五,噬干肉,得黄金。[王弼注:“干肉,坚也。黄,中也。金,刚也。”]贞厉①,[李鼎祚《周易集解》引虞翻曰:“贞,正。厉,危也。”]无咎。

《象》曰:“贞厉,无咎”,得当也。

【注释】

①厉:严重、危险。

【译文】

六五,咬嚼干硬的肉脯,吃出金属箭头。坚守正道以防危险,可免祸害。

《象传》说:“坚守正道以防危险,可以免祸害”,说明以柔承刚,处理得当。

【解说】

黄是帝王才能享用的颜色,坤六五爻辞“黄裳元吉”,鼎六五爻辞“鼎黄耳金铉”。贞是坚守本分。虽“厉”但能“无咎”。法官遇到的压力之大,以六五之尊中正尚且“危厉”。但因为守正,加之六五柔中有刚,处置得当才得以化解。

【原文】

上九,何①校②灭③耳,[陆德明《经典释文》:“何,本亦作荷。王肃云:‘荷,担也。’”]凶。

《象》曰:“何校灭耳”,聪④不明也。[王弼注:“聪不明故不虑,恶积至于不可解也。”]

【注释】

①何:同“荷”,扛,负荷。

②校:刑具,枷锁。

③灭:去掉。

④聪:听觉。

【译文】

上九:担负刑具,遭受割耳朵的重罚,有凶险。

《象传》说:“担负刑具,遭受割耳朵的重罚”,说明平日不听忠告累积恶行,以致犯罪。

【解说】

何,负荷。“何校灭耳”,有害于听聪和视明,故聪不明也,上九处罚已极,重罪之象,罪不可赦,凶。

《系辞》讲到:善不积不足以成名,恶不积不足以灭身。小人以小善无益而弗为也,以小恶为无伤而弗去也,故恶积不可掩,罪大而不可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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